从合肥市房产局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16〕43号)文件,房产局针对住房限购政策执行进行一些公开的细节问题解答。
集体户口同样有购房资格
对于集体户口和本市区户口的认定上,合肥市房产局表示,凡10月2日前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居民,与本市区户籍家庭具有相同购房资格;本市区户籍家庭出售房屋后户口迁移登记在集体户的,仍具有本市区户籍家庭购房资格;10月2日后因转业、退伍、复员原因将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与本市区户籍家庭具有相同购房资格;10月2日后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居民家庭,且期满一年后,与本市区户籍家庭具有相同购房资格。
此外,关于居民个税和
社保补缴及核查问题,房产局也予以了明确:购房资格核查中,对于追溯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缴纳证明不予认可。
缴纳省直社保的市民,如果能提供近2年内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省直
社会保险证明和交保单位出具工作地点在本市区证明的居民,可以按规定购买住房。
拍卖房产不纳入限购范围
夫妻双方中仅单方符合购房条件的,由拥有本市区户籍一方购房,所购房产须为拥有本市区户籍一方或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符合购房条件的非本市区户籍家庭,所购房产须为符合条件一方或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特殊群体,合肥市也有特殊的对待。驻肥(本市区)部队现役军人家庭,与本市区户籍家庭具有相同购房资格;对经区级(含开发区管委会)以上政府认可的新引进各类人才,可以购买一套自住房;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结合合肥实际,允许在合肥工作的境外人员购买一套自住房。
不过,发生在直系亲属或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之间的赠与行为,不纳入限购范围;发生在其他关系之间的赠与行为,需进行受赠人限购资格审查;经司法拍卖或经政府招投标中心公开拍卖的房产,不纳入限购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