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我是某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自2002年10月至2012年10月我已经被派遣到某纺织企业工作满10年。我想问,作为派遣职工是否有权利与派遣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雷云律师解答:基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性质明确界定为用人单位,而不是职业介绍或中介性质的机构,在国家没有新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所有的劳动用工义务,包括与劳务派遣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孙某只要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作为劳务派遣职工也有权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李女士:2011年8月,我从南京某单位离职之后就待业在家。2013年3月我怀孕生子。想问,我离职后还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雷云律师解答:《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规定,“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在核定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生育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同时,《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也规定“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以《就业登记证》核定时间为准)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检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因此,即使李女士是在失业期间生育,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仍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以上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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