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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流动人员转医保缴费年限可接续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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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年起,新疆各地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到疆内或内地别的城市就业,多次转移医保关系也无需担心,各统筹地区缴费年限可以接续互认。

  今年起,新疆各地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到疆内或内地别的城市就业,多次转移医保关系也无需担心,各统筹地区缴费年限可以接续互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今年9月1日起,新疆流动就业人员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到其他城市就业时需要跨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对于流动就业人员多次变更参保地的,转入地(包涵兵团和内地)应按规定计算并核定参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在转出地职工医保的缴费记录、缴费年限要计入转入地职工医保缴费记录、缴费年限,各统筹地区缴费年限互认。对重复缴费的,转入地应按转出地提供的《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如实记载重复时段的缴费信息。

  此外,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等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应连续计入新参保地业务档案,保证参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新疆社保局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疆从2010年起就已经按照《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操作,以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接续接,需要先到转入地参保,转入地开具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函后,转出地经办机构才可根据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函办理参保凭证。新规定施行后,单位或个人在转出地停保的同时,可一并开具参保凭证,意味着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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