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1月23日),记者从玉林市社保局获悉,自治区人社厅发文对2016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进行了新的补充,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已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人,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下同)缴费基数下限可按2015年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即1833元/月)确定。
据介绍,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最低是按照上一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此规定今年缴费基数为2749.5元/月,如今根据新规调整为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即1833元/月,这对企业来说,大大降低了人工成本。玉林市社保局工作人员表示,原来已经申报基数按60%核定的,如果实际工资低于1833元/月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再调整。之前各单位缴纳的2016年以来的社会保险费将进行差额结算,从1月起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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