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去年曾报道市人大代表呼吁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缴费这一政策应延至农村困难人群。日前,市人社局出台《关于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完善了这一政策,所有中山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都可以享受社保补贴这一政策。
根据《通知》,扶持对象包括用人单位招用中山市户籍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中山市户籍人员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在具体的补贴办法上,用人单位招用中山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承担)。中山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总额的1/2给予补贴。对已享受市财政“农转城”“中人”养老保险补贴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总额的1/2扣减市财政补贴部分后给予差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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