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民张女士来电反映:她公公的户口之前是在安徽五河的,因其在那边工作了很久,以前的单位缴纳过社保。后来单位倒闭了,社保就由自己缴纳。去年下半年,她曾咨询东阳市社保局,她公公在安徽缴纳的社保关系转到东阳,按照东阳的社保标准缴纳到退休,是否可以按照东阳退休后的标准领取退休金。东阳市社保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可以”,只要户口是在东阳的就行。
于是,她按照东阳市社保局工作人员提供的方式,去安徽五河开了社保关系转出证明。今年上半年,她公公的户口迁到东阳,正常缴纳了大半年的社保。最近几天,东阳市社保局的工作人员打来电话,称她公公张某正常缴纳的社保没用,需要重新退回到安徽五河。但是她公公在安徽已没有户籍,且之前单位也已经倒闭,社保已经转不回去了。
她希望东阳市社保局能正常接收她公公的社保关系,让其按照东阳的社保标准缴纳到退休,并按照东阳退休后的标准领取退休金。
东阳市社保局的工作人员答复:经查张女士的公公张某1985年9月在安徽五河工作,其间参加当地社保。2016年上半年,张某的户口迁到东阳。依转出方社保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判断该人应属“中人”。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相关文件规定,“中人”办理社保转移需先办理人事档案转移。如人事档案关系接收后,张某在安徽缴纳的社保(含视同年限)均可转到东阳;如未转移人事档案的,东阳市按张某的社保实际缴费年限接收。
在转移过程中,转出地五河社保出具了关于张某个人补缴情况说明:张某1996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因历史遗留问题,系统当时未能及时做到账,后期补做到账,故造成明细表中补缴记录。就此说明的内容,我处与对方社保进行了沟通,要求五河社保提供该期间张某社保缴费的原始凭证。待张某和对方社保经办机构补齐相关材料后,我处会按程序为其办理转移接收手续。已电话与当事人张某联系,并告知需补齐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