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志文从今年7月份开始一直在准东的一家企业工作,已经工作4个月的他,至今还没有缴纳社保。
近日,在家人的不断催促下,他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而负责人的答复是,他只要干够一年,企业一定会给他缴纳社保,并且会把之前没有缴纳的部分以现金的形式补给他。
“每月的工资有4000多元,对于刚毕业的我来说,收入已经非常不错了。”昨日,蒋志文告诉记者,他和家人商量之后,已经接受了企业的这个折中办法。
实际上,蒋志文有所不知,他在这个单位工作已经超过一个月,对于单位至今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他是有权利争取的,而且近期他的这一权利有了法律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明确,自11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社会保险费。
事实上,走进新疆人才市场,“社保体系很健全,满一年者便予以缴纳”这样的招聘简章随处可见。乍一看,似乎挑不出什么毛病,因为不少企业,特别是小企业一直是这样运作的。
“其实这样做是违法的。”新疆劳务法专家卜冰表示,员工入职30天,就是从员工上班那天算起,并不是过了试用期才算入职,员工工作不满一定年限不给申办社保、以企业效益不佳为理由不缴社保费、单位欠缴的社保让职工个人交滞纳金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卜冰说,社会保险属于民不告,官不究,很多企业人为地设定一些门槛,很多员工并不了解其中的依据,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保的企业,一旦被追究,最终的结果大都是“一补了之”。
如今企业的违法成本再不可小觑了。记者从《规定》的条款中了解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用人单位账户余额一旦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保经办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经责令仍未补缴的,社保经办机构可向所在地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抵缴。
“这个惩戒力度是空前的。”乌市一家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程帆告诉记者,其实在此次《规定》出来之前,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中就已规定,给员工缴纳社保是所有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此次《规定》所称的社保保险费,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据了解,即便企业是在员工入职30天为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员工享受社保的时间也会受到社保机构每月结账的影响。在员工满30天之时,企业要为新入职的员工办理社保,而社保申报每月都有截止日期。在截止日期之前未申报,只能等下一个月开始再申报,申报成功则开始缴纳,工资即开始代扣个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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