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政府规定,2017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改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征收单位改变后,具体会有啥变化?咋缴费?省地税局昨日就这一问题答疑解惑。
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五险”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地方税务机关将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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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核定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额传递给地税机关,作为地税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改为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依法自行申报,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单位职工应缴费额,由地税机关委托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地税机关足额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费额,在规定时限内向地税机关足额缴纳。
同时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地税机关自行申报、足额缴纳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代扣代缴的单位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其他以个人名义参保或者续保人员,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一年申报一次缴费数额,可选择按月、季、半年或一年一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并在选择确定的缴费期内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据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自2017年4月1日起,也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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