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为8%;
医保单位缴费比例为10%,个人为2%;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为0.5%;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2%至1.9%。
根据市人社局最新发布,2016年度本市职工
社保缴费基数自4月1日起调整,上下限分别调整为17817元和3563元。2016年5月起,将按照新的标准征收。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各类人群的社保缴费比例标准同时发布。
按照规定,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0.2-1.9%)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规定,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单位,将从今年4月起,暂按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从今年4月1日起按照本市城镇职工
社会保险规定参加本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5险。
【社保知识】
问:参保人员如何查询个人账户信息?
答:市社保中心每年向参保人员发放个人权益记录单。参保人员也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账户息。
问:我是单位人事,由于财务方面的原因,导致上月社保至今仍未缴纳,我想问一下,针对这种情况会产生滞纳金或受到处罚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