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部分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我市将甲磺酸伊马替尼和曲妥珠单抗这两种价格昂贵、疗效确切、患者必需、难以替代的高值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大病保险高值药品实行“三定管理”,即在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同时,还指定副高级以上责任医师负责参保人员资格认定和外配处方开具。即由市中心医院具有高值药品处方权资质的定点医生根据参保人提供的医学资料或检查结果且符合使用高值药品的参保人进行确认登记存档,出具用药处方并标明用法用量,一般最长不超1月量,审批表须经医院医保科进行审批确认,后到市医保局进行审批备案。
备案时,须有相关医学资料复印件、审批表、用药处方、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并确认一个年度内的购药定点零售药店,如参保人员需变更定点零售药店,须在每年的12月初由参保人提出,次年初方可做变动。
实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我市四家定点零售药店为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铁岭银州分店;铁岭市雁秋老百姓药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铁岭益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站前店;铁岭安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三中店。
参保人凭市医保局审批表、用药处方、社会保障卡到所选择确认的药店进行现金购药,其处方医师须是该定点医院的责任医师,处方须有责任医师的签名加签章,否则视为无效处方。代购药时,代购人需出示参保患者及代购人的身份证并对代购人的身份证号码、姓名、购药时间、联系电话等进行登记并要求代购人签名。
市医保局对享受大病保险高值药品待遇的参保人员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对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服务协议管理;对大病保险高值药品的规格、价格、数量等严格按照省厅与药品生产企业谈判议定的医保支付价格执行。
有以下情况:参保人不符合高值药品适应症以及诊断标准,未经市医保局审批登记备案所产生的费用;参保人未按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办理购买高值药品手续而产生的费用(正式文件下发前产生的费用除外);应当由慈善援助的高值药品费用;因使用高值药品而产生的相关化验、检测费用;其他不符合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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