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6结算年度,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
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以2300元为起点,确定18个档次,最高18200元。按照20%的缴费比例计算,基本养老保险月应缴金额最低460元,最高3640元(详见附表)。
二、2016结算年度,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职工
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1700元,按11%的比例(含基本医疗保险10%、地方补充医疗保险1%)计算,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合计月应缴金额192元。
三、上述缴费标准从2016年3月28日起执行。已在各委托扣缴银行办理委托缴费手续的市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从4月份起,一律按新标准缴费,其中: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按其本人在办理参保缴费申请手续(或签订委托扣缴协议)时所选档次对应金额调整;医疗保险月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192元。
四、根据《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生育保险办法》(苏人保办〔2010〕21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后,视同其缴纳同期职工生育保险费。
五、本通知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按《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号)规定,在本市市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2016年度苏州市区非就业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政策
凡具有本市市区范围户籍、无用人单位、未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老年居民,劳动年龄范围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症残疾人员”)。
按月享受异地
养老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市区统筹范围的人员,不属于市区统筹范围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2016年度非就业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筹资标准为:老年居民按200元的标准缴纳;失业人员和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本市的居民按640元的标准缴纳;对持有本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证》、《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和持有总工会核发的《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老年居民、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重症残疾人员,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年度申报手续时可免缴应缴纳的费用,由财政全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