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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事业单位转企后社保相应“转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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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对转制的省属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作出了明确规定。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职工的社会保险该如何衔接?近日,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对转制的省属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最为关注的养老保险,《意见》规定,从转制基准日起,转制单位和个人应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给予转制单位编制内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

  根据《意见》要求,省属事业单位经批准转制为企业后,原单位要正式行文通知解除其与在职职工的人事劳动关系。转制后的企业,应与在职职工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从转制基准日起,转制单位和个人应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按转制后单位和职工应缴年份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确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转制后退休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转制单位尚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在职职工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在转制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此外,《意见》规定,给予转制单位编制内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其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中的工作年限,应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月基本工资按转制基准日当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计算。

  给予转制单位在职职工的一次性补贴,由转制后的单位在首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一次性交给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计入职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2014年10月1日(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工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离休人员继续执行原医疗保障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退休(退养)人员随转制后企业在职职工一起按规定参加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转制前已参加了驻济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转制后可以继续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规定参加属地的工伤、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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