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农村家庭因病致贫屡见报端,今后,贫困群众看病不用愁啦。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落实扶持全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个人缴费补助政策,自治区各级政府将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是什么?
根据《通知》要求,补助对象分两类:一是已享受补助政策建卡人员。对已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补贴、陆地边境地区0~20公里范围乡镇农村居民、重度残疾等扶持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简称“已享受补助政策建卡人员”),政府扶持补助标准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是未享受补助政策建卡人员。对未享受财政参合个人缴费补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以下简称“未享受补助政策建卡人员”),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给予补助。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80%,市、县(区、市)财政补助20%。
补助资金如何拨付?
《通知》对已享受补助政策建卡人员,资金拨付按原有途径和办法核拨。
对未享受补助政策建卡的人员,有两个拨付办法:一是自治区补助资金的拨付。2016年,自治区财政在6月30日按各地5月上报的当年未享受补助政策建卡人员参加新农合人数,预拨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补助资金;2017年,按各地截至2016年6月30日未享受补助政策建卡人员参加新农合人数结算补助资金。从2017年起,自治区财政采取“年初预拨,当年据实结算”的办法,拨付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
二是市县补助资金的拨付。2016年,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各地未享受补助政策的建卡参合人员数以及补助标准,将自治区和市县补助资金拨付到新农合经办机构,再支付给已参加新农合并全额缴费的贫困个人。2017年起每年2月底前,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各地未享受补助政策的建卡参合人员数及补助标准,将自治区补助资金和本级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市、县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补助资金应直接拨付到县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已实现市级统筹、开设有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直接拨付到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