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社局发出《关于原固定职工工作年限一次性补缴
养老保险费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199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深圳户籍并在此时间点前已参加深圳
职工养老保险,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且尚未办理按月领取
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通知》显示,符合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规定适用范围的参保人,可自愿向市
社保机构申请缴费,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据悉,一次性补缴额为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补缴月数。一次性补缴后,统一按月缴费基数之和的8%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部分按规定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缴费金额到账后,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依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缴清全部费用后,因一次性补缴形成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参保人缴清全部一次性补缴的费用后,符合在深圳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条件的,可向市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保机构从受理的次月开始计发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