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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成“购物卡”媒体:持卡者应谨防被盗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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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保卡被称为“第二身份证”,作为个人征信系统的一部分,应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人将自己的社保卡借给别人使用,还有的人用社保卡购买非药品类的物品。由于社保卡使用随意,也让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社保卡成“购物卡”监管文件何以被搁置
 
  社保卡被称为“第二身份证”,作为个人征信系统的一部分,应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人将自己的社保卡借给别人使用,还有的人用社保卡购买非药品类的物品。由于社保卡使用随意,也让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药店店长盗刷社保卡
 
  “这个店长看上去人挺和善的,平时也很照顾我,没想到她会盗刷我的社保卡。”近日,提起社保卡被盗刷一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市民姜女士说。
 
  姜女士今年81岁,家住乌市胜利路附近。
 
  “阿姨,付完款你的社保卡里还有600多元。”
 
  “不会吧,余额应该是2600元才对。”
 
  去年7月18日,在乌市延安路某药店买完药,付款查询卡内余额时,姜女士才得知卡内余额不对。她到社保局查询得知,2000元是被胜利路一家药店刷走的,找到药店,得到的答复是刷自己社保卡的店长已辞职。
 
  “我最后一次使用社保卡是去年6月初,当时买药后,药店店长说刷卡的机器坏了,让我先把卡放在药店,还让我留下了密码。因为常在这家店里买药,我没有怀疑。”姜女士说,3天后,她从药店拿回社保卡,对方也没给小票,如果不是到延安路药店买药,她还不知道社保卡被盗刷。
 
  与药店协商无果后,2016年11月13日,姜女士报了警。
 
  乌市公安局天山分局刑警大队八户梁中队接到报警后展开调查,并于去年12月6日在乌市六道湾路一小区将犯罪嫌疑人刘霞(化名)抓获。
 
  今年22岁的刘霞,2014年开始在药店工作,2016年年初到胜利路一家药店当储备店长。同年5月,店里盘点时发现缺了4万余元的货品。因为店长要承担50%的赔偿,她就想用顾客社保卡内的资金来填补亏空。
 
  社保卡被其盗刷的8人都是店里的老顾客,对刘霞比较信任。而且,他们在使用社保卡时,刘霞会先查询卡中余额,看到有合适的对象,便称“药店机器坏了,无法刷卡”,让对方把卡留在店里。她一般选择在晚上轧账前盗刷社保卡,并将其他店员支开,刷卡成功再将卡归还受害人。也有个别受害人发现社保卡被盗刷,找到刘霞时,她便称“刷错了”,用药店营业款归还。被盗刷金额最少400元,最多1.2万元。
 
  案发后,刘霞家人对未赔偿的受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目前,警方对刘霞予以取保候审。
 
  “人卡不符”问题较多
 
  印有个人照片和身份信息的社保卡,理应一人一卡、专卡专用,现实中却常常发生“借卡就诊”甚至“一张卡全家用”的现象。
 
  上述案件的办案民警表示,此案中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能顺利地盗刷顾客的社保卡,与“人卡不符”也可购买药品的现象有直接关系。
 
  乌市黄河路一家医院的一名医生说:“社保卡的使用有其特殊性,无法要求行动不便的病人必须本人持卡开药、买药。因此,在坐诊中,我们常发现社保卡人卡不符。而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住院过程中,才会严格执行专卡专用。”这名医生说。
 
  “我能不能用别人的社保卡买药?”近日,在乌市新民路一家大药房,记者询问店员。
 
  “只要卡能刷,能完成交易就行,其他的事我们不管。”对方直截了当地告诉记者。随后,记者又走访附近的数家药店,除了一家药店要求人卡相符外,其他药店的回答均差不多。
 
  2014年5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厅向全区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社会保障卡及医保卡(统称“社会保障卡”)只能用于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按理说应该是令行禁止,可事实并非如此。
 
  近日,记者走进乌市新兴街一家药店。一进门便看到,该药店除了销售各类药品外,一些柜台上还整齐地摆放着多个品牌的化妆品。此外,还有牙膏、毛巾、洗衣液等日常生活用品及保健品。
 
  记者选购了一瓶洗衣液、一条毛巾和其他一些日用品,询问店员能否刷社保卡。“当然可以了。”店员毫不犹豫地回答道。记者随后又来到乌市北门一家药店,买了一辆儿童玩具车,也很顺利地用社保卡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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