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港澳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资料:以普通身份在深圳就业的,需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复印件;以专家身份在深圳就业的,需提供《台港澳人员专家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复印件到单位所属的征收窗口填表办理。
员工补交
养老保险所需资料:补缴近两年内的,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件以及含有工资表的会计记帐凭证原件且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员工的户籍发生变化的,单位交社保所需资料:如员工是非深户改为深户的,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更改,也可提供身份证及户口本,填写表格(加盖公章)到所属征收窗口办理。如员工是深户改为非深户的,提供身份证及户口本,填写表格(加盖公章)到所属征收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