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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养老 政府有新招:个人税延养老保险十年磨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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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财政部部长肖捷近期表示,要进一步改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精算平衡的原则,做到两个确保:一是确保制度可持续,二是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此前,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要求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其逻辑是,个人养老账户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应该在国家合理监管下,由参加者根据自身风险偏好自主选择投资标的。与之相反,如果仅仅以商业养老保险为第三支柱唯一对象,则限制了个人的选择权,不利于其实现效用最大化,举例来说,一个人参加第三支柱30年,其缴费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退休时累计缴纳保费10万,获得了50万额度的年金保险。但是如果该人士将其30年间的缴费进行合理投资,退休时候资产累计可能超过50万,其获得保障也可能更加丰厚,因此应该允许个人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投资对象,而不是仅局限某一种特定产品。

  二是制度的灵活性受到极大制约。为了鼓励人们积极参与第三支柱,各国赋予个人养老账户多种用途。比如,美国IRA计划允许参加者在购房,教育、医疗等紧急支出时可以将该账户资产变现,以贷款形式支取。

  上述安排增强了IRA计划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特别是对年轻人而言,IRA计划兼顾了远期的养老需求以及近期的购房教育等需求。我国第三支柱如果仅仅局限在商业保险产品范围内,如果参加者面临紧急情况则无法取款,则存在流动性不足的缺陷。

  三是投资产品转换难度大,成本高。以美国的第三支柱为例,个人退休账户投资中,共同基金、股票、债券等标准化有价证券占比达到90%,其好处在于,如果参加者认为某一只基金或者股票不具有吸引力,可以在公开市场交易后,申购另一只基金或者股票。但是如果第三支柱税收递延优惠仅仅限于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假定参加者在购买甲保险公司的A产品5年后,发现乙公司的B产品更具吸引力,这时如果想要转换为B产品,则面临较高A产品退保支出,产品转换成本高。

  四是税收递延实现存疑。个人税收递延的本意是,政府在缴费和投资阶段免税,撬动个人为养老提前储蓄,直到其退休领取时候再进行征税,实现个人激励和政府税收的平衡。如果我国第三支柱采取商业养老保险的形式,如果个人退休后将以生存年金形式领取。而生存年金作为“无赔款优待收入”,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也就是说,按照现行政策,个人养税延养老保险在领取阶段是无需纳税的,严格来讲已经成为一种免税计划,那么所谓的税收递延的激励性如何体现?

  可见,我国养老金体系的第三支柱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上述相关因素,以个人养老账户为核心,才能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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