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制度的灵活性受到极大制约。为了鼓励人们积极参与第三支柱,各国赋予个人养老账户多种用途。比如,美国IRA计划允许参加者在购房,教育、医疗等紧急支出时可以将该账户资产变现,以贷款形式支取。
上述安排增强了IRA计划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特别是对年轻人而言,IRA计划兼顾了远期的养老需求以及近期的购房教育等需求。我国第三支柱如果仅仅局限在商业保险产品范围内,如果参加者面临紧急情况则无法取款,则存在流动性不足的缺陷。
三是投资产品转换难度大,成本高。以美国的第三支柱为例,个人退休账户投资中,共同基金、股票、债券等标准化有价证券占比达到90%,其好处在于,如果参加者认为某一只基金或者股票不具有吸引力,可以在公开市场交易后,申购另一只基金或者股票。但是如果第三支柱税收递延优惠仅仅限于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假定参加者在购买甲保险公司的A产品5年后,发现乙公司的B产品更具吸引力,这时如果想要转换为B产品,则面临较高A产品退保支出,产品转换成本高。
四是税收递延实现存疑。个人税收递延的本意是,政府在缴费和投资阶段免税,撬动个人为养老提前储蓄,直到其退休领取时候再进行征税,实现个人激励和政府税收的平衡。如果我国第三支柱采取商业养老保险的形式,如果个人退休后将以生存年金形式领取。而生存年金作为“无赔款优待收入”,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也就是说,按照现行政策,个人养税延养老保险在领取阶段是无需纳税的,严格来讲已经成为一种免税计划,那么所谓的税收递延的激励性如何体现?
可见,我国养老金体系的第三支柱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上述相关因素,以个人养老账户为核心,才能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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