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老龄化背景下的
医疗保险压力和养老产业发展问题,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纷纷提出“应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
健康保险、老年人
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建立长期
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多个提案议案。全国政协委员、中国
社会保险学会会长胡晓义3月9日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老龄化提出了很多重大、全方位的挑战。就
养老保险制度而言,要增加外部的资源供给、增加财政投入、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通过投资运营来增加收益。”
自2012年我国正式确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以来,保险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着力补齐社会保障短板,树立“大健康”理念,在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服务精准方面不断创新,推动保险业从单纯的报销向病前、病中、病后综合性的健康保障管理方向发展。
截至目前,大病保险全覆盖的目标已经实现,已覆盖所有10.5亿城乡居民。其中商业保险在全国30个省(区、市)由16家公司承办了近10亿人,累计有1100万人次得到救助。在大病保险的成功示范下,各地陆续探索“基本
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社会救助”等做法。比如在辽宁盘锦等地,经办工作涵盖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低保和优抚对象救助、工伤补充保险等,实现了与人社、卫生、民政等结构现有保障体系的无缝对接,发挥了保障的协同效应。一些地方的大病患者还享受到了远程诊疗、家庭医生等额外增值服务。
可以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在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重大制度安排的同时,让世界14%的人口摆脱了
重大疾病对生活质量的威胁。这不仅是人类文明史和医疗保障发展史上的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重要体现。
保险“新国十条”明确提出:“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体现了政府对于快速发展
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支持态度。也可以说,商业养老保险是填补
养老金替代率缺口最重要的补充力量,发展空间巨大。
正如全国政协委员、宁波市副市长张明华所提出的:“尽可能发挥商业保险在基本医保体系中的补充作用,是当前有效缓解基本医疗保险瓶颈的可行举措。”他建议,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商业保险进入医疗保障体系的有关原则、要求和推进举措;加快职工大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框架的建立,尽快促成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达到同等保障水平。最大程度上发挥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专业优势,做好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实际上,我国自2015年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以来,所涉及的相关政策和技术问题正在研究和规划之中。通过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激励政策,将促进我国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发展,在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可喜的是,两会期间,备受关注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方案又有了新的进展。3月8日,财政部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欧文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目前已经基本形成政策建议。基本思路是实施递延纳税政策支持,即由个人自愿建立个人养老账户,对在规定额度内进入该账户的收入以及在账户中投资运营的收益暂不征税,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可延期至将来领取养老金时再征收。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于今年也曾撰文指出,今年研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并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助力民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