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根据吉林省统一部署,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有了重大调整。参保单位、个体参保人员均不用再等待上年社平工资的公布再缴费了,自1月1日起,均可按新规定的标准缴纳2017年度保费。
参保单位需于3月31日前完成全年基数核定上下限标准
按省人社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41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起,参保单位将以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的300%、60%为标准,核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上、下限。2017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669.92元/月,上限为13349.60元/月。
需提交的资料
参保单位需到市社保局业务经办大厅咨询服务处指定窗口领取相关资料,包括《()年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年参保人员申报实发工资统计表》(或持U盘拷贝固定模板)、《依法申报缴费告知书》、《授权委托书》(携带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保密承诺书》,填报完成后可至经办窗口办理核定。
具体要求
1.《()年参保人员申报实发工资统计表》须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2.所有提供资料及表单均需使用A4纸,并用黑色中性笔填写,加盖本单位公章,上报时需携带公章;
3.当月未完成申报基数的,须按2016年12月应缴金额的110%预缴,未预缴或未按单缴费的单位,将根据《社会保险法》一律征收滞纳金;
4.各单位在上报基数核定资料时,还需一并提供以下资料,为全年基数稽核做准备:《2016年度企业财务决算》、《2016年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明细账》、《2016年6月、12月工资表》(500人以上大型企业可以报工资汇总表)。申报1人的用人单位可暂不提供以上资料。
“依法参保、按时申报、按单缴费”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未按时申报缴费的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除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外,还将被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