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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合力托举养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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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面对老龄化背景下的医疗保险压力和养老产业发展问题,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纷纷提出“应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多个提案议案。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养老问题成为重大民生关切。
 
  面对老龄化背景下的医疗保险压力和养老产业发展问题,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纷纷提出“应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多个提案议案。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保险学会会长胡晓义3月9日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老龄化提出了很多重大、全方位的挑战。就养老保险制度而言,要增加外部的资源供给、增加财政投入、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通过投资运营来增加收益。”
 
  自2012年我国正式确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以来,保险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着力补齐社会保障短板,树立“大健康”理念,在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服务精准方面不断创新,推动保险业从单纯的报销向病前、病中、病后综合性的健康保障管理方向发展。
 
  截至目前,大病保险全覆盖的目标已经实现,已覆盖所有10.5亿城乡居民。其中商业保险在全国30个省(区、市)由16家公司承办了近10亿人,累计有1100万人次得到救助。在大病保险的成功示范下,各地陆续探索“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社会救助”等做法。比如在辽宁盘锦等地,经办工作涵盖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低保和优抚对象救助、工伤补充保险等,实现了与人社、卫生、民政等结构现有保障体系的无缝对接,发挥了保障的协同效应。一些地方的大病患者还享受到了远程诊疗、家庭医生等额外增值服务。
 
  可以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在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重大制度安排的同时,让世界14%的人口摆脱了重大疾病对生活质量的威胁。这不仅是人类文明史和医疗保障发展史上的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重要体现。
 
  保险“新国十条”明确提出:“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体现了政府对于快速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支持态度。也可以说,商业养老保险是填补养老金替代率缺口最重要的补充力量,发展空间巨大。
 
  正如全国政协委员、宁波市副市长张明华所提出的:“尽可能发挥商业保险在基本医保体系中的补充作用,是当前有效缓解基本医疗保险瓶颈的可行举措。”他建议,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商业保险进入医疗保障体系的有关原则、要求和推进举措;加快职工大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框架的建立,尽快促成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达到同等保障水平。最大程度上发挥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专业优势,做好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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