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保险的社会“减震器”和“稳定器”作用已越来越明显,社会保险全覆盖在建成小康社会中将发挥非常巨大的“正能量”作用。
据国家统计局《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年未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37862万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9524万人,参加失业保险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18319万人(其中:参加失业保险人数18089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30万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1887万人(包括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7510万人),参加生育保险人数18443万人。由此可见,尽管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绩,但各险种参保人数的差距很大,表明我国社会保险全覆盖任重道远。
参保扩面空间很大
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基准,以《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依据,可以答出我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空间很大的结论:一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少8338万人,占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的28.24%,占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22.02%;二是参加失业保险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少19543万人,占参加失业保险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的106.68%,占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51.62%;三是参加工伤保险人数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少15975万人,占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的72.99%,占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42.19%;四是参加生育保险人数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少19419万人,占参加生育保险人数的105.29%,占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51.29%;五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仍未实现全覆盖,其扩面仍有增长空间。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相比其扩面空间较小。通过这些数字对比分析,不难看出:各险种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之差和由此产生的相应百分比,正是我国社会保险各险种的最低扩面空间。
产生扩面空间原因
产生社会保险覆盖面低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仅管《社会保险法》已颁布实施6年有余,但普通老百姓却知之甚少,甚至不知道社会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不知道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保险中的义务和权利。甚至部分用人单位的领导干部和职工对参加社会保险的意义认识不足,依法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利也就无从谈起。
(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不到位。当前,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仍未全部覆盖到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等用人单位和职工等用人单位和职工。
(三)劳动力市场管理不到位。某些地区和用人单位用工制度不规范,企业与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签定劳动合同,职工的合法权益缺乏保障。
(四)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到位。农民工仍是社会保险的弱势群体,由于对社会保险认识有限,在自己的权益受损时,却“沾沾自喜”。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社会保险费用支出,想方设法蒙骗农民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可以了,只要你回家开出已参保证明,就不再扣你工资了。
(五)社会保险执法不到位。一是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社会保险参保成本,实行“选择性”参保,对有利的就参保,反之就不参保。或让部分职工参保,却不让其余职工参保;二是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严,造成应参保的未参保,应缴费的未缴费;三是处罚力度不到位。执法部门没有严格依法行政,造成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轻究;四是劳动监察力度较小,职工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
(六)社会保险违法成本较低。目前,社会保险“红线”不亮,违法成本较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起到高压震慑作用或震慑作用较弱,造成部分用人单位或个人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
社保扩面应对建议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加快推进全国社会保险全覆盖工作,进一步维护各类人群依法参保权利,建立全民共享、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加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一是加强对社会保险领导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领导干部的社会保险理论水平和管理水平,由“门外汉”变成“专家”;二是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业务管理水平和“弹钢琴”水平;三是加强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四是加强对社会保险违法案件查处的宣传力度,让违法者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二)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一是摸清全国户籍人口及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本情况,推进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二是以农民工、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及私营企业职工等为重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三是加快推进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小微企业及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力度。
(三)建立全国社会保险信息数据库。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工商、公安、卫计、民政、司法、编制、法院等部门信息共享、信息交换、信息比对机制。做好及时、准确维护社会保险数据工作,真正实践对参保人员,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庄严承诺。
(四)实行社会保险统一登记。用人单位在参保登记时,必须将应参加的五个险种一次性完成登记。参保单位,在登记任何一项社会保险险种时,也就完成其他险种的参保登记。统一参保登记,不但扩大了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实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打下基础。而且可以有效防止和杜绝用人单位选择性登记和缴费现象的发生。对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工商、税务、劳动监察等部门在厉行监督检查时,要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反馈社保部门。社保部门接报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完成参保登记。
(五)适时调整各险种的费率。根据“大数法则”原理,社会保险覆盖面越大,其费率越低的规律,部、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调整各险种的费率,最大限度地减轻参保单位的经济负担。
(六)加强社会保险组织建设。加强社会保险行政和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对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和基金收支情况分析判断,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加快发行和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建立持卡人员基础数据库,为社会保险组织建设和决策提供依据。
(七)提高社会保险服务水平。加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税务等部门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文化、道德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为参保对象提供优质服务,把社会保险机构建设成为“职工之家”,让社会保险工作人员成为广大职工的“娘家人”。
(八)加强社会保险法制建设。一是建立更加紧密的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制定更加严格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制定出明确的“红线”,让有违法想法的人望而生畏。
(九)提高社会保险执法水平。一是实行社会保险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二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把实现全覆盖当作自己的历史使命,全力做好各项工作;三是社会保险执法要常态化,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究必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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