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政府;
--对受伤害者;
--对企业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
企业。
(3)职业危害、职业病“迟发性”特点
(4)职业病诊断技术与“利益之争”。
(5)财政拨款以及社会募捐等等设立工伤保险救助基金,建立农民工工伤救助体系,在农民工遭遇工伤事故时,或工伤保险部门认可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诊断证明后,立即通过通过民工工伤救助“绿色通道”实行先救助、后收费的模式,使受伤者可以在第一时间接受治疗;还可获得工伤探视、生活帮扶、法律援助,受伤农民工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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