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补缴及补缴后贷款业务规定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补缴及补缴后申请贷款、贷款审查时正常缴存认定条件、公积金行为审核等方面做了进一步规范。
通知指出,申请补缴住房公积金必须由单位统一办理,需要符合《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中相关补缴的规定;单位应当为所有应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统一办理补缴,不得仅为应补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中的一位或几位职工办理补缴。
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内新开户或新转入,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有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申请人,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补缴清册及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州分中心工作人员褚潇说,“”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及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一致,否则,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单位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须与代理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代理单位一致,且《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中应有“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委托,代办社会保险事务”的内容。新增或转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时间应不早于入职或调入新单位时间(以新单位缴纳社保的时间为准),补缴的缴存基数应不高于正常缴存基数或新单位实际应发放工资标准,补缴月数视为连续缴存月数。
通知对贷款审查时正常缴存的认定条件做了进一步规定:
1、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是指:自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12月前已开户缴存,或虽开户时间不足12个月,但补缴后认定的开始缴存日期距申请公积金贷款日超过12个月的。
2、借款人所在单位所有职工欠缴住房公积金2个月以内(含)的(即从职工申请贷款的当月起计算前推2个月之前的月份单位均连续足额为所有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视为正常缴存。
3、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2个月的,原则上其所有职工均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的月数视同连续缴存。
为防范个别申请人为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而突击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时要严格按规定和要求执行,否则该申请人即使补缴了住房公积金,也不能视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将不能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凡由单位为其办理补缴住房公积金且有贷款意愿的职工,应认真了解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条件,避免出现因对政策把握不正确而无法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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