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开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此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
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意见》还提出要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对市场预期较高、可能产生高价地的新出让住宅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限地价竞棚改安置房”等措施,控制地价,稳定房价市场预期。
为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对不具备商品房销售方案条件的,暂不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为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上市管理,对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后30日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的,要在2017年6月1日前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对未及时办理的,在主要媒体上公开曝光,并由市国土房管局列入失信企业名单,违约行为整改完毕前,不得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母公司和子公司名义在本市参与土地竞买。
此外,《意见》还表示将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严肃查处“首付贷”及其他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