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当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主要分为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征收和地税部门征收两种情况,从全国范围来看,大多数已开展社保费代征的地税机关,每年代征的社保费金额与所征收的地方税收总额基本相当,与社保部门自行征收相比,无论是征收面、征缴率、催缴手段、社会反响等方面都有明显优势和良好效果。
红花岗区地税局积极谋划,主动请缨,2013年初,积极向贵州省地税局、省人社厅和遵义市地税局汇报,提出由地税机关代征社保费的构想,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和认可。经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13年12月开始试点代征工作,并于2014年6月在全区全面铺开社会保险费代征工作。
建立相应的制度是做好代征工作的重要条件,在前期工作中,区地税局与红花岗区社保局合作,制定出代征社保费方案和相关的配套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代征流程等。相继出台了《红花岗区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工作方案》、《红花岗区社会保险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红花岗区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代征配套制度,有效保障了代征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规范操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地税局将辖区内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明确将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员雇员纳入地税代征社会保险费范围。
区地税局结合工作实际调整优化了社保费征收流程,每月10日前区社保局将参保单位应缴费金额传至区地税局征管科,征管科进行比对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参保单位名单分发至各税源管理分局,通过电话或短信平台告知参保单位缴费金额,参保单位付款到社保局指定账号后,持缴款凭证到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换取征缴核定单和发票,现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共设置6个窗口,负责全区企业四个险种的代征工作,同时办理社保业务的人员增减、参保企业员工退休审定、办理参保企业发票兑换、开具参保人员关系掉转函件等业务。
从2014年6月全面开展税务机关代征社保费工作,到2014年12月底,已将全区1500多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四个险种(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征收率达到100%。红花岗区地税局认真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截止2015年一季度,共计征收四个险种保险费2.8715亿元。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