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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新增员工业务才不影响社保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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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保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介绍,每月1至12日是用人单位办理增减员变动的业务申报期,13至19日为缴费台账生成和单位核对时间,在此期间不再办理当月人员增减变动。
  最近,柳州市有用人单位咨询:社保局各城区部办理单位职工增减变动的时间是每个月的1至12日,如果用人单位在13日以后新进了员工,却无法参保,这个时候假如发生了工伤,该怎么解决?记者就此咨询了柳州市社保局。
 
  社保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介绍,每月1至12日是用人单位办理增减员变动的业务申报期,13至19日为缴费台账生成和单位核对时间,在此期间不再办理当月人员增减变动。
 
  如果每月13日以后单位有新增人员参保,经办人员可于13日起填报增员变动表,带齐新增人员入职材料,到社保局所属城区管理部申请办理预登记业务,并在当月20至31日(工作日内)持已办理预登记的变动表到所属城区管理部办理增员变动,同时办理当月社保费用的补缴(该补缴数额会在下月台账中体现)。
 
  单位及时为新员工办理预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应缴的社保费用,则新员工的参保时间从预登记时间算起。其中,工伤保险可即时生效,生效时间以预登记时间为准,在此之后发生的工伤,员工便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职工首次参加医疗保险需等待30天后才能生效,起始时间也是按预登记时间来计算。
 
  工作人员指出,即使是在每月13日后有新增员工,单位同样可以通过预登记和补缴费用,让新员工及时参保并享受相关待遇。因此,单位不能以13日以后不能办理职工增减变动为借口,延迟给新员工办理参保登记,导致员工无法及时享受社保待遇。
 
  如果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预登记业务,也没有补缴应缴费用,那么员工的社会保险相关待遇将直接受到影响。在此,社保局特别提醒,用人单位有人员新增的,应及时到社保局各城区部办理预登记手续,才不会影响员工的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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