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
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董小丽这种情况,可以与单位协商要求赔偿,如果协商不成,董小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要求用人单位对其损失予以赔偿。
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5条规定:基本
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所以董小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无法补缴基本
养老保险费,导致职工个人的养老金损失,应从职工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考量确定赔偿数额。
在具体实践中,法院一般采用劳动者所在地区上一年度退休人员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结合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确定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办法。劳动者按月主张的,一般判决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支付。劳动者一次性主张的,一般参考当前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寿命标准为月基数一次性计算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