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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9月1日起在市区先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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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9月1日起,宁波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将在市区先行实施,60.3万参保人员将可开始享受新的医保待遇。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首诊基层医院,报销比例将明显提高。

  9月1日起,宁波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将在市区先行实施,60.3万参保人员将可开始享受新的医保待遇。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首诊基层医院,报销比例将明显提高。

  市区先行实施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今年6月,宁波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将各类城乡居民统一纳入了新的医保制度,其中,市区将在今年先行实施。

  据介绍,新的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于老政策的年度差异,宁波市原来实施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分两步并轨到新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今年9月1日起市区原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不再实施,并入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明年1月1日起市区原新农合制度不再实施,并入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参保人员就医时发生符合政策范围的医疗费,享受的医保待遇主要分为六类:门诊治疗待遇(包括急诊)、住院治疗待遇(急诊留院观察和家庭病床参照住院待遇享受)、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待遇、转外地就医待遇、院外检查(治疗)待遇、大病保险补助待遇。另外,参保的育龄妇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还可享受定额补助。

  因年度差异,为确保原城镇居民医保顺利过渡到城乡居民医保,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医保待遇按城乡居民医保整个年度进行计算,医疗费起付线、医疗费封顶线等待遇,均按全年标准执行。

  首诊基层医院报销比例高

  为鼓励参保人员分级诊疗、有序就医,宁波市出台了签约转诊优惠政策,也就是说,成年居民已经办理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的,生病可以先到签约的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基层医疗机构经诊断需要到上级医院住院的,将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如果转往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员本次住院结算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再提高3个百分点,但办好转诊手续后,应在医保转诊登记后30天内到办理住院,超过30天,转诊登记就失效了,且一次转诊登记对应一次住院结算有效。

  宁波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给记者举了个例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王阿姨,近期胆囊炎发作,由于她前期已在海曙区段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了家庭医生签约,她就先去了中心就诊,中心医生经诊断后认为她需要尽快手术,为她办好了转往宁波市第一医院住院的转诊手续。王阿姨在宁波市第一医院住院10天,发生医疗费2万元(假定均为医保政策范围内的甲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了13724元(1200元以上费用,医保基金承担73%),个人支付了6276元。如果她没有在基层医疗机构签约、没有通过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医保基金支付13160元,个人支付6840元。签了家庭医生,并通过基层医疗机构转诊,这次住院医疗费王阿姨省下了564元。

  据了解,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中的社区医院指基层医疗机构,即市区的66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已纳入医保结算范围的高等院校医务室,本校参保学生门诊就医的待遇结算标准按社区医院享受。

  住院起付线最高不超过1200元

  城乡居民医保的住院起付线与职工医保一致,如果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线按所住最高等级医院标准计算一次,即一个年度内起付线部分个人自负不超过1200元。另外,原办理过城镇居民医保特殊病种治疗核准手续的参保人员,进行住院治疗时,暂时不用负担起付线费用。

  特殊病种治疗待遇远高于普通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到大医院门诊就医,医保待遇相对较低,需要进行部分特殊病种治疗的,个人负担就比较重。所以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特别设计了一类特殊待遇,就是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待遇,患这类疾病需要进行上述项目治疗的,就可享受远高于普通门诊的待遇。如果需要住院治疗,就按住院治疗待遇享受。

  另外,上述项目中儿童孤独症是本次新增加的项目,患有这类疾病需要到专科医院进行专科治疗的,可以办理特殊病种核准手续。

  医疗费负担过重可享受大病补助

  参保人员符合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中,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部分一个医保年度内超过2万元,对超过部分可以享受大病保险补助待遇,补助标准为:2万元至5万元部分补助50%,5万元至10万元部分补助55%,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部分补助60%。

  此外,2014年度未参加原城镇居民医保,目前已办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人员,将自9月1日开始享受新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这部分人员如8月31日前已登记住院的,其在8月31日前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应按原渠道结清,9月1日起凭本人的《宁波市社会医疗保险病历本》(含社会保障卡)或《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含医疗保险卡)重新办理医保入院登记手续。

  原城镇居民医保人员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对于其跨年度连续住院的医疗费,按新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和对应的人员类别进行结算。例如,参保人员在2015年8月23日入院,2015年9月3日出院,其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均计算到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这一过渡期医保年度。

  跨年度住院的可选择8月底前结清费用

  原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2014医保年度(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内住院医疗费累计额度已比较高,且需跨年度连续住院的,为避免占用下一个年度的住院累计额度,可由个人自愿选择在8月31日前结清前面的医疗费。但要提醒参保人员的是,建议结合城乡居民医保和原城镇居民医保的待遇区别及个人医疗费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在8月31日前结清前面医疗费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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