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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本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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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常州市市本级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及雇工,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本社保年度(社保年度是指当年7月至次年6月)内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的参保人员。
  一、事项名称
 
  参保人员本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补缴
 
  二、范围对象
 
  常州市市本级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及雇工,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本社保年度(社保年度是指当年7月至次年6月)内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的参保人员。
 
  三、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2.《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3.《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常政发〔2008〕116号)。
 
  四、申报材料
 
  1.《常州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缴审批表》(一式两份);
 
  2.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补缴涉及年月对应有效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地点
 
  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新北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天宁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钟楼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六、受理时限
 
  法定工作日
 
  七、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即时受理当场办结;特殊情形适当延后。
 
  八、注意事项
 
  1.企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本年度补缴需五险共同补缴,补缴基数由单位按参保人员实际工资申报;
 
  2.省部属单位参保的省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常州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明细等相关材料补缴其余险种;
 
  3.区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需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本年度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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