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管理,即日起,太原将严明个人账户设立条件,单位申请设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必须是与本单位建立真实劳动关系,并由本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员。
据悉,上述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后单位申请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工与本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提供人事主管部门的录用或者调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经
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审核的单位为该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上述申请设立个人账户所提供的
职工养老保险缴存单位,应当与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单位相一致。
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理处将加强对可疑(与其业务规模和业务规律不相符的账户设立)个人账户设立的监控,发现同一单位在一定时间段内(30天内)多次(2次以上,含2次)设立个人账户,或者同一单位一次申请设立多个账户(10个以上),将深入单位了解实际情况,发现违规开户行为,移送稽查队。新设立单位其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同时设立,个人账户设立人数不能少于养老保险缴存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