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月3日从市人社局获悉,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全面启动2017年度医保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截止时间为5月31日。各参保单位需携带U盘到市人社大厦二楼大厅27号窗口拷取缴费基数申报格式、领取申报说明,务必于5月31日前将纸质表格和电子版报送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据了解,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工资总额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参保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个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使用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包括职务(岗位)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各种津贴补贴、职务补助等应发工资;企业单位缴费基数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缴费基数不包括取暖费、独生子女费、妇女卫生费等不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第一个月的工资为缴费基数计算;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高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计算。上年度领取工资不满12个月的职工,按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的平均数为基数计算。
“医保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保费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劳动者参加医疗保险后,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越高,其可支配使用的医保个人账户内的数额就越多。”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说,“如参保单位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将直接降低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水平。”
市人社局提醒,用人单位如果瞒报、漏报、少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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