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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企业没足额缴社保不服处理起诉人社局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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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民王先生举报了之前供职的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网络公司”),理由是没有给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上海市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实了这一违法行为,责令该公司为王先生补缴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费。
  离职后,上海市民王先生举报了之前供职的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网络公司”),理由是没有给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上海市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实了这一违法行为,责令该公司为王先生补缴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费。
 
  网络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保局维持了前述行政处理决定。该公司不服,将徐汇区人保局、上海市人保局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8月16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网络公司的全部诉请。这是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上海首例要求撤销补缴社会保险费行政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
 
  离职员工举报前东家
 
  王先生是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网络公司”)的员工,后从该公司离职。2015年10月16日,他向徐汇区人保局投诉举报称,网络公司未按照第三人工资实际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其依法补缴2013年5月至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
 
  徐汇区人保局随后启动了相关调查处理程序,并于2016年3月3日对网络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网络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王先生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原告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王先生补缴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费。
 
  网络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人保局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6月17日,上海市人保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徐汇区人保局的行政行为。
 
  于是,网络公司上诉法庭。
 
  该公司提出,在王先生入职时曾与他有过口头约定,按照上海市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工资,并以此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该公司认为,这样的约定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约定经过职工自己同意,公司并未强迫王先生接受。因此网络公司认为,已经履行了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被诉行政处理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在庭审中,被告徐汇区人保局辩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原告的法定义务,原告没有为其员工按照实际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是明确的,被告徐汇区人保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被告上海市人保局辩称,其具有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职权,且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当天的庭审,他否认曾与公司有过前述口头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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