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二、范围对象
在常州市市本级工商部门办理了个体营业登记手续且正常营业的个体工商户。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3.《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四、申报材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雇主身份证(如需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出具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雇主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存折或个体工商户在工商银行的基本户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银行银行账户基本信息单原件(可凭雇主身份证和银行卡到市工商银行各网点打印);
5.《个体工商户委托银行扣缴社会保险费须知》;
6.《个体工商户缴纳社会保险费告知单》。
五、办理地点
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新北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天宁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钟楼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六、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七、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即时受理当场办结;特殊情形适当延后。
八、注意事项
1.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缴费通过指定银行(工商银行)代扣代缴,请务必提供正确的银行账号和户名,以免影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2.开户银行缴费信息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需个体工商户雇主提供工商银行银行账户基本信息单,证明银行卡为雇主本人所有;
3.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由区工商管理局颁发的个体工商户,需到单位所属区
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