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类人员可参与补缴、首次允许辞职公务员补缴社保、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需缴纳滞纳金……武汉市近日发布《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
“办法”首次明确,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前(即2014年10月1日前),从原单位辞职进入企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可与现单位协商,由现单位或由个人补缴其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养老保险费用。
据介绍,改革后(即2014年10月1日后)辞职的人员,将统一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参保范畴。目前,武汉已完成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登记工作,共涉及31.3万人。9月30日前,将实现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参保,年底前实现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统一参保。
“办法”首次引入滞纳金程序。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对补缴数额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对补缴数额按日加征万分之二的积累额,由个人承担。
“办法”规定,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工作人员、缴费工资基数调整补缴的用人单位职工、其他经人社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的用人单位及职工等5种情况,都纳入补缴人员范围。
“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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