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我省将对创业带头人进行认定,符合条件者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并发放认定证书。对创业带头人建立动态管理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创业带头人资格。
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辽宁省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其中对创业带头人的认定为,在本省境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并吸纳一定数量符合政策规定的各类人员实现就业的劳动者。需要符合: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的各类劳动者;按章纳税,热心公益事业,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领取了《营业执照》、吸纳就业3人以上(含3人)等条件。
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类型包括: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除公有制企业外的各类经营实体。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申请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时,经营实体成立日期必须自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要与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在管理考核方面,对认定的创业带头人实名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动态管理考核制度,对创业带头人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创业带头人资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认定的创业带头人可以发放认定证书或牌匾,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等相关扶持政策,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