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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 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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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专家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后反悔,再向用人单位主张补缴社会保险费用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2010年4月27日,程某入职某单位从事水电维修工作。工作期间,程某向单位提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要求单位每月发放社保补贴。单位同意了程某的请求,每月在工资中发放社保补贴,双方还签订了《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2015年3月23日,程某以单位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诉至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仲裁庭审理,对于程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故程某在入职该公司时签订的承诺书是无效的。虽然承诺书无效,但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需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单位在每月发放的工资里包含着社保补贴费用的,若劳动者以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由离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劳动者证明其向用人单位或社保机构主张过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且用人单位在社保机构指定期限内没有办理的,才能支持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而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在程某工作期间,支付给程某49个月的社保补贴合计13920元,程某未能举证自己向用人单位主张过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而是直接以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起诉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因此,仲裁委不予支持。

  专家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后反悔,再向用人单位主张补缴社会保险费用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有充分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未在社保机构指定期限内办理,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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