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拒赔,被害人家属向法院起诉
李某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已经丧失保险受益的权利。而廖某某家人认为,他们具有保险金的继承权,因而要求承保的上海某保险公司对一份人身意外保险进行理赔,但遭到拒赔。无奈之下,廖某某家人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30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保险公司辩称,李某系本案保单的投保人。虽然本案投保单中投保人处填写的是廖某某,但根据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李某购买”涉案保险及相关证据,购买涉案保险是李某的意思表示,是李某实施的行为,其是在为了谋财害命而实施的保险诈骗,咨询、购买、支付保费均是李某的行为,李某符合投保人的特征,李某将廖某某作为投保人的做法,只是其实施保险诈骗的手段。而根据刑事判决,李某购买涉案保险,并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事故,涉案保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被告无需支付保险金,且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被告无需支付保险金。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及利息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涉案保单的投保人。
首先,保险合同系书面合同,应以书面记载为准。本案中,保险单明确记载投保人为廖某某,又因为本案系网上投保,保险单内容均基于投保人在网上填写内容而生成,故可推定投保流程中记载的投保人亦为廖某某,也就是说,根据保险合同书面记载,投保人为廖某某。
其次,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虽然描述为“李某购买”涉案保险产品,但是并未认定李某为投保人。根据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可见,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而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并非只有投保人,李某作为受益人亦可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
而经被告确认,“客服在收到被保险人签名为廖某某的变更申请表后,打过其电话核实情况,廖某某确认同意变更受益人为其丈夫,被告在系统里做了相应变更,并将变更受益人的批单发送给廖某某,并电话通知了她”。可见,廖某某本人对本案保单的存在明确知晓,亦可佐证廖某某应对其本人为投保人系为知悉,进而佐证廖某某对于本案投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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