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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底前退役士兵劳动关系社保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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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5月9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召开会议安排部署退役士兵权益保障工作。下一步,各级人社部门将根据摸底情况,建立退役人员权益保障工作台账,做到一类一策、一人一策,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责任人和限时办理。

  5月9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召开会议安排部署退役士兵权益保障工作。下一步,各级人社部门将根据摸底情况,建立退役人员权益保障工作台账,做到一类一策、一人一策,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责任人和限时办理。同时,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开辟专门服务“绿色通道”,全面做好退役士兵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就业服务等政策落实工作,确保2017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

  5月7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对安置上岗后非个人原因待岗、且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自主就业的,由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

  对此,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李广瑞表示,退役士兵被安置到用人单位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能上岗,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主就业,应属于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待岗期间,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31条规定,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此外,省人社厅明确,因单位破产改制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职工的同等待遇,其中工龄包含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

  国家和省对于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障问题一直十分关注,《意见》在现行政策范围内给予了适当的倾斜和优惠。

  对于安置后待岗或失业的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可办理因病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据介绍,是否符合条件,主要看四条:一是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二是经本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符合企业职工因病退休年龄,即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四是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所在企业确实困难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延缴和缓缴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延缴或缓缴手续,在当地政府协调下,企业与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协议,纳入欠费管理。对于签订协议、纳入欠费管理的企业,被安置退役士兵在协议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由本人按规定补齐个人欠费部分后,办理退休手续,保证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

  同时,企业应按协议规定及时缴纳单位欠费部分,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继续向企业追缴单位欠缴部分。另外,企业及包括退役士兵在内的职工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履行缴费义务。对于从事个体灵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按照自愿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问题关系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意见》明确,对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企业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连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到当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督促其按规定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险,对于参保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按照权责对等原则,由企业负责解决。

  下一步,全省人社部门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畅通退役士兵维权渠道,对退役士兵权益保障案件实行有报必接、有案必查、一查到底,切实维护好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同时,加快调处退役士兵权益保障争议案件,努力把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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