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二、范围对象
常州市市本级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及雇工,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跨社保年度(社保年度是指当年7月至次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的参保人员。
三、政策依据
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2.《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发〔2010〕70号);
3.《关于参保人员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后补缴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险中心函〔2014〕4号);
4.《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常政发〔2008〕116号)。
四、申报材料
1.《常州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缴审批表》(一式两份);
2.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补缴涉及年月对应有效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补缴对应年月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依据的原始材料(如:装订成册的原始财务凭证、工资发放明细清单等)(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地点
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六、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七、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即时受理当场办结;特殊情形适当延后。
八、注意事项
1.跨年度补缴社保费基数及比例按历年的缴费基准数、缴费比例确定;
2.省部属单位参保的省编人员养老保险费由省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常州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明细等相关材料补缴其余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