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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社保补贴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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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出台的《通知》对社保补贴的人员和范围、补贴标准和年限、补贴申请和发放程序、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等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

  自“作风建设年”活动开展以来,潍坊市人社局认真贯彻落实活动总体部署,突出“担当作为我率先”的具体要求,强化基层和群众导向,实施服务群众质量提升行动,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补贴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流程,推进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政策落实,助推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

  新出台的《通知》对社保补贴的人员和范围、补贴标准和年限、补贴申请和发放程序、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等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

  社会保险补贴主要是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招用(安置)已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单位)或已申报认定公益性岗位的单位,以及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均可申请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此外,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者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也可申请享受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通知》进一步拓展了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人员;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均可到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通知》还提出,凡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到常住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办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手续,这让久居异地的困难人员免去了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手续的往返奔波之苦。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费后补贴”的办法,企业(单位)应在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办理招工手续1年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劳动就业办)提交首次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过期不再受理。

  同时,自2016年8月10日后,企业招用与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均按企业(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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