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解除员工邬某劳动合同后,主动为其多缴了一年的社保及公积金共1.8万余元,后又反悔将邬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8万余元。这算不当得利吗?昨悉,硚口区法院一审判决邬某向原单位返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共计3072.34元。同时,认定该公司主动向社保机构缴纳的1.5万余元不属不当得利。
邬某于1990年12月到武汉一家国营印务公司当印刷工。2014年9月,企业改制后,邬某再未上岗。后邬某以公司解除其劳动关系未给经济补偿金等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此后又经市区两级法院审理结案。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4年12月。
2015年1月至12月,在该劳动争议案诉讼期间,公司为邬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共计1.8万余元。
2016年11月,该公司认为,法院判决劳动关系解除是在2014年12月,此后邬某多拿了一年的社保及公积金1.8万余元,申请仲裁要求邬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8万余元。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今年3月,该公司又向硚口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邬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8万余元。邬某喊冤:“这钱也没到我账户上呀。”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单位和个人向社保征缴机构共同缴纳费用,不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私法上的权利义务。若论获得某种利益,社保机构是得益的,但该利益并非是私法上的,而是行使行政职权。
法院认定,该公司向社保机构缴纳的1.5万余元不属不当得利。但邬某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部分及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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