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东莞市社保局发布通告,明确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管理模式参保,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低于按单位参保比例。
近年来,随着东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工商登记等门槛降低,很多人选择了自主创业,各类市场主体数量增长迅速,自雇型就业人员也大量存在。东莞市社保局通告,根据《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有关“本省和外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户均可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明确无雇工的个体户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管理模式参保,即其可定义为灵活就业人员;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用人单位的管理模式参保。
目前,东莞市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1%(其中13%为单位缴纳,8%为个人缴纳),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月缴费工资基数,在规定的范围内,由本人根据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申报。相应地减轻了参保人员的负担。
社保局提醒,由于两者在参保管理模式有所不同,请无雇工的个体户或已参保但雇工数量发生变更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参保变更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
户籍属于广东省的灵活就业人员,目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且在东莞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东莞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外省户籍,在东莞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东莞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5年的,可在东莞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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