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纪委、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广电总台新闻综合频率FM91.1、市便民服务中心、名城苏州网与姑苏晚报等联合开设的“政风行风热线”,日前特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谭国明等走进苏州广电总台新闻综合频率,与广大市民进行沟通、交流。
赵先生:我从2003年进入单位工作,到现在已经工作14年了,但是从2003年到2007年这5年期间,单位没有给我们缴纳
养老保险金,这5年单位有没有义务给我们补缴呢?
市
社保中心主任洪伟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的要求,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劳动期间为职工申报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取得劳动报酬以后,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赵先生的情况,从2003年到2007年这段期间应缴未缴的社保,如果用人单位补缴,用人单位应当携带好相关的资料可以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补缴。
但如果单位拒不缴纳,因为时间比较长,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违反条例在2年内未被发现,劳动部门不再查处。从2003年到2007年已经过了2年的法定时效,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缴,就不能补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