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制定的《银川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把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全部纳入了生育保险范围。
中央驻银单位、自治区和银川市、各县(市)区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及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均要依法为全体在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处副处长陈君介绍,生育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财政全额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费,其他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5%缴费。
参保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住院医疗费、终止妊娠的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及因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治疗费(实行包干结算)、参保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产前检查费(按400元的标准包干)、参保职工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发生的费用均属于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在法定产假期间领取工资或享受生育津贴。《银川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还详细规定了参保男职工可享受生育补助金或生育护理补助金。
并改革了现行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制度,采取 “包干限价”措施,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率可达80%以上。例如: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包干标准是3900元,生育保险报销3200元,个人负担700元,报销比例是82.05%。
银川市二级医疗机构包干标准是2900元,生育保险报销2600元,个人负担300元,报销比例达89.66%。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所在单位不再发放工资。
(1)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在以下法定产假期间领取工资或享受生育津贴。
法定产假天数的规定:正常生育的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14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4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2)生育补助金: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没有工作单位,但依法生育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的标准为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人头包干生育医疗费用的50%,目前为1450元。
(3)生育护理补助金:参保男职工的配偶依法生育,其配偶也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男职工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生育护理补助金的标准按照自治区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10计算。
(4)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乱纪行为所致的终止妊娠费用;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费用;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除急救、急诊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国家和区市有关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不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5)退休人员不参保。
(6)财政全额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自行招用的女职工及财政非全额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法定产假期间改为领取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所在单位不再发放工资。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