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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给付有什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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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者在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下可依法享受产假、生育津贴、劳动和健康保护和哺乳期待遇。其中,正常产假规定为90天,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

  (1)产假。

  正常产假为90天,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个部分。产前假为15天,产后假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假以四个月划界,不满四个月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四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2)生育津贴

  产假期间,国家对女工怀孕期间实行收入保障制度,立法规定,女工在怀孕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此外,国家规定的物价补贴照发。

  (3)劳动和健康保护。

  主要措施有:不得在女工怀孕期间安排从事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也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劳动的女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不得安排夜班工作,并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允许女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按出勤对待,并相应的减少生产定额。

  (4)哺乳期待遇。

  在婴儿不满一岁时,女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哺乳往返时间算劳动时间。在哺乳期间,不得安排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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