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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后工资发放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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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产假 工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产假 生育津贴】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第五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产假 医疗费】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费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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