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据报道,刘小姐于2008年1月进入上海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担任网络管理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3月,刘小姐经医生确诊怀孕了,2009年11月中旬开始休产假。
2010年3月,刘小姐产假结束,回到公司继续工作,在与其他员工聊天时发现公司给其他员工都发放了2009年的“十三薪”,但她却没有。刘小姐为此事找到公司人事部询问情况。
公司人事部给她的解释是: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须在当年度工作‘满勤’,则在年底可获得相当于该员工一个月工资的‘十三薪’”,刘小姐在2009年11月开始休产假,因此不符合发放“十三薪”的条件。
刘小姐对公司所做出的解释表示不服,与公司协商未果后,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2009年的“十三薪”。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女职工休产假是否可以享受公司规定的“十三薪”?
公司认为:公司在《员工手册》中对“十三薪”的发放条件是有明确规定的,只有当年工作“满勤”的员工才可以获得年底“十三薪”,而“满勤”按照常识来理解,应该是指在一定的统计时间内全部日子都出勤,在工作岗位上付出劳动。
刘小姐怀孕后,多次向公司请假进行产前检查,并在2009年11月就休产假,因此,公司认为,刘小姐不符合“满勤”的条件,公司当然可以不向其发放年底十三薪。
且该规定公司已经告知过刘小姐,公司有她对公司《员工手册》的签字确认。仲裁庭审中,公司提交了刘小姐对《员工手册》的签收以及其每次申请产前检查的请假单。
刘小姐则表示,虽然自己2009年怀孕期间多次请假做产前检查,后来又休产假,从而未能出“满勤”,但是国家有规定,怀孕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因此公司仍然应当发放其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十三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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