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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流动人口中的女性生育保险享有率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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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在我国的“两会”上,我国流动女性人口的生育保险问题受到了代表委员的关注。鉴于我国每年能够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女性还达不到生育总量的20%,全国妇联建议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中的女性生育保险制度。

  3月8日是第101个国际劳动妇女节,值此“两会”召开期间,关于女性权益保护的话题引起代表委员热切关注。昨日,记者从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获悉。

  “两会”期间,全国妇联系统的多个代表和委员已经提出了《关于完善〈社会保险法〉中城市流动人口的生育保险》的提案议案。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蒋永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解除了后顾之忧。

  但由于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别,法律和政策在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方面仍存疏漏。特别是去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中,缺少对城市流动女性人口及非正规就业女性在生育保险方面的法律保护。

  因此,在本次“两会”期间,全国妇联在其提案议案中着重提出了加强《社会保险法》对流动女性人口的权益保护,尤其是生育保险的完善。

  蒋永萍说,《社会保险法》第六章的《生育保险》板块只强调了正规就业范围内女性职工的生育保险,没有涉及目前城市中大量非正规就业的女性流动人口的生育保险。

  据资料显示,每年能够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女性占生育总量的20%不到。女性权益保护在生育保险上的缺失相当严重。

  蒋永萍说,现在,女性流动人口在城镇职工中占到将近一半。而目前的生育保险存在两方面缺陷。

  其一,比较强调户籍概念。如户口不在北京的女性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很多外地的女性农民工,甚至包括部分白领,生孩子没有产假,也没有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这些人一旦怀孕只能选择放弃工作,这对女性自身的职业发展和健康状况都有相当大的影响。

  其二,只针对城镇的正式职工。

  女性流动人口在城镇中大多以非正规就业方式集中在第二产业、第三产业,这种非正规性使得用人单位对职工的生育保险并不重视。

  “所以,我们这次提案议案特别明确提出,首先要明确职工的概念,不仅包括本地户籍人口,还要将非本地户籍人口及非正规就业人员、失业女性纳入生育保险范围。”蒋永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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