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逃缴生育保险,仍要为女职工生孩子“买单”;赴港生子产生的医疗费将无法报销……这些都是《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
昨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我省第一部关于职工生育保险规章有望今年出台,日前首次面向公众征集修改意见。
保费全由单位缴纳
意见稿指出,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省内各单位必须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至1%为标准,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参加生育保险未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也要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意见还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等助孕技术的医疗费用等,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女职工晚育增产假30天
根据意见稿,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休假期间,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正常生育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连续缴费满6个月,男职工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10日护理假和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日津贴标准按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人均日缴费工资基数计发。
市民可通过邮信函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地址为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社会法制处,邮编430071;电子邮件信箱:hbfz2@126.com。征求意见截至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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