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拥有本地户籍农业/乡村人口(在取消农业/乡村户籍的地区,补助对象指户籍所在地为非城镇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
——保障范围。住院分娩费用;2009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400元。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财政补助标准之外的住院分娩费用,可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农村孕产妇,其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以外的差额费用,低于财政补助标准的,按差额补助;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按标准补助;其余部分按当地新农合制度规定给予补偿。对个人负担较重的贫困孕产妇,可按规定由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给予救助。
——承担主体。中央财政对全省农村孕、产妇人均补助100元,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农村孕、产妇人均补助150元,其余由市县财政补足。
3、城镇非就业女性的生育保障。《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7]38号)规定,从2007年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全省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非就业女性的生育保障可以在此政策中获得。
——保障对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
——保障范围。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承担主体。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财政补助向困难人群倾斜,补助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从目前我省实践来看,育龄女性生育保障主要以上述政策法规为主,涉及对象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农村户籍女性、城镇非就业女性;保障范围主要有产假、就诊就医、住院分娩补助、营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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